縣級黨政領導干部制度
時間:2022-10-17 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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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規(guī)范民主推薦領導干部工作,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作用工作條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黨管干部的原則;
(二)德才兼?zhèn)?、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四)公開、公正、平等、擇優(yōu)的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六)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三條選拔任用縣級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jīng)過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選拔任用縣、市、工行委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領導成員和紀委、法院、檢察院的主要領導;
(二)選拔任用州委各部門、州政府各單位、州人大、州政協(xié)機關的縣級領導干部和助理調(diào)研員、調(diào)研員等非領導職務的干部;
(三)選拔任用州中級法院、州人民檢察院的縣級審判員、縣級檢察員;
(四)選拔任用格爾木市委各部門、市人大機關、市政府各單位、市政協(xié)機關的縣級領導干部和縣級非領導職務。
第五條參加民主推薦的范圍包括:
(一)本地區(qū)黨委委員、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全體領導成員;紀委領導成員、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黨委、政府工作部門、人大、政協(xié)工作機構、群眾團體的主要領導;
(二)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和人大主席團的主要領導;
(三)推薦對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內(nèi)設機構負責人、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其它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六條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應不少于應到會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其中單位人數(shù)在10人以下的,在職的全體人員參加推薦。
第七條民主推薦可酌情采用全額推薦、定向推薦和一般推薦。
全額推薦指領導班子換屆或調(diào)整時,推薦領導班子所有職位的人選。
定向推薦指領導班子某一職位出現(xiàn)空缺時,推薦該職務的人選。
一般推薦指不明確擬任職務,只推薦可以進入縣級領導職務的人選。
第八條民主推薦由州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民主推薦應嚴格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推薦工作方案;
(二)公布推薦的職位、任職條件、參加推薦的人員及有關要求;
(三)召開動員會;
(四)發(fā)放民主推薦表;
(五)與會人員填寫民主推薦表;
(六)組織部門匯總民主推薦情況;
(七)在一定范圍內(nèi)公開推薦結果并向黨委匯報。
第十條黨委組織部門須將民主推薦結果(無記名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的合計票數(shù)),作為確定考察對象的重要依據(jù)之一,得票較多者可列為考察對象,得票最少者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人選,按照州委組織部印發(fā)的《**州黨政領導推薦干部工作責任制》的規(guī)定進行。對民意測驗中多數(shù)群眾不贊成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二條推薦擔任縣級群眾團體領導干部,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共**州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