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題申報單位審核意見范文
時間:2024-03-06 17: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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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臨時用款的申請范圍根據實行部門預算的要求,各單位凡是年度中可預見的支出,必須納入年度預算(跨年度的事項分年度納入預算),由市財政按照輕重緩急予以安排。年度預算執(zhí)行中市委、市政府臨時交辦的或臨時出現的急辦事項,才可考慮安排臨時用款。本辦法所稱的臨時用款是指市級各行政事業(yè)單位年度預算未予安排而在年度預算執(zhí)行中新增的非正常經費,其中包括臨時性會議、展覽、調研、表彰和其他專項活動等的用款。市級各行政事業(yè)單位的業(yè)務費、購置費、修繕費、專項工作經費和每年例行召開的大型會議費等正常經費均納入本部門年度預算,不得另行申請臨時用款。
二、臨時用款的審核原則
(一)臨時性會議用款1.中央、國務院及各部、委,省委、省政府決定由我市承辦的、有重大影響的綜合性會議,以及經市委、市政府決定以市的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由市財政局按現行標準核定后全額撥款,據實報銷。2.各單位承辦的經市領導同意的中央各部、委,省各廳、局專業(yè)性會議,由市財政局按現行標準核定后補貼50%。3.各單位承辦的其它會議,如行業(yè)協(xié)會會議、研討會議、跨地區(qū)或部門的交流會議等,市財政不予撥款。會議經費預算的內容、規(guī)模與會期、開支標準等均按《深圳市直機關、事業(yè)單位會議費開支管理規(guī)定》(深辦發(fā)[*]1號)執(zhí)行。
(二)臨時性展覽、調研及專項活動的用款1.中央、國務院及各部、委,省委、省政府決定由我市承辦的展覽,以及市委、市政府決定以市的名義舉辦的大型展覽,承辦單位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補貼,其中非商業(yè)性的展覽補貼80-100%,商業(yè)性的展覽補貼最多不超過50%;經市領導批準的市直各部門自行組織的專業(yè)性展覽、推介會等,市財政對非商業(yè)性的補貼最多不超過50%,對商業(yè)性的補貼最多不超過20%;其他形式的展覽會市財政一律不予補貼。2.全國統(tǒng)一開展的臨時性專項活動,國家、省決定由我市承擔的調研課題,以及市委、市政府決定組織的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密切相關的重大調研課題,其經費由市財政局審核后據實撥付。由部門組織的臨時專項活動與調研等,其所需經費由承辦單位承擔。
(三)臨時性表彰活動的用款表彰活動應力求形式從簡,提倡發(fā)文表彰和精神鼓勵。除市委、市政府決定舉行的全市性表彰活動由市財政局核定補助數額以外,市直各部門自行舉辦的各類表彰活動,其經費由各部門自行承擔,市財政一律不予補助。
三、臨時用款的審批程序臨時用款的審批管理原則是:“請款在先、辦事在后,規(guī)范程序、簡化手續(xù)、嚴格標準、壓縮支出”。
(一)市政府各部門和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應于承辦臨時性會議、展覽、調研和專項活動前兩個月,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市政府辦公廳就所報事項是否需要和能否安排臨時用款批轉財政局提出初步意見。
(二)對市領導已原則同意申報單位承辦的臨時性會議、展覽、調研和專項活動,市政府辦公廳將臨時用款申請批轉財政局,由財政局對申請所列支出進行審查,提出具體辦理意見報市政府。
(三)市領導已審批同意撥款的項目,由市政府辦公廳將有關單位的臨時用款申請連同領導審批原件批轉市財政局,財政局據此辦理撥款手續(xù)。
(四)凡未按規(guī)定時限報送市政府批準和財政局審核自行開支、墊支有關經費的,不予追加臨時用款。
(五)經批準的臨時用款如超支并需市財政追加的,應由承辦單位作出說明,市財政提出審核意見,報該承辦單位和財政部門的分管副市長簽署意見后,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批。
(六)臨時用款在預備費內開支。
四、臨時用款的審批權限確需開支的臨時用款,其審批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凡一次性安排臨時用款金額在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的支出,由市財政局局長審定;一次性安排臨時用款金額在50萬元以內(含50萬元)的支出,由分管財政的副市長審定;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支出,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100萬元以上的支出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市政府辦公會議所議事項涉及經費安排的,應按照以上規(guī)定辦理。
五、其他事項
(一)以下臨時用款原則不予撥付:1.各行政事業(yè)單位正常的工作會議經費。2.各行政事業(yè)單位系統(tǒng)內的慶典與表彰活動經費。3.各行政事業(yè)單位的調研經費。4.公檢法機關除中央、省臨時交辦的大要案之外的辦案經費。5.行政事業(yè)單位正常經費的超支部分。6.新設立的臨時性機構正常辦公經費以外的費用。7.設有專項發(fā)展基金或專用資金的相關業(yè)務費用。屬特殊情況確需開支的臨時用款,請款單位應壓縮開支,精打細算,如實申報;財政部門要逐項審核,嚴格把關,按程序報批,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