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破產法適用主體對比

時間:2022-12-08 05:27:00

導語:小議破產法適用主體對比一文來源于網(wǎng)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chuàng)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小議破產法適用主體對比

一、破產法適用主體

破產法的適用是破產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國的破產法都首先就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從國外的立法來看,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主要有三種主義:一是商人破產主義,二是一般破產主義,三是拆衷主義。商人破產主義是指有權進行破產程序的主體僅限于商人,其他人不能宣告破產。意大利、比利時和法國舊法采此立法主義。所謂破產法的適用主體,就是相關主體的破產能力問題。

德國關于破產法適用主體的規(guī)定:根據(jù)德國現(xiàn)行破產法第11條規(guī)定,德國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法人及無權利能力的社團的財產;無法律人格的合伙或公司的財產以及遺產、延續(xù)共同財產關系中的共同財產和共同財產關系中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的共同財產。

通過以上兩個具有典型代表的法律規(guī)定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其最大的共性是適用主體均擴大到個人、公司和合伙等債務人。

二、德國和美國破產法的立法背景比較

“破產”一詞來源于拉丁文,意指“其柜臺被打破的商人”。柜臺被打破的商人無法再繼續(xù)做生意。破產制度源于羅馬法上的財產委付程序制度。羅馬法上的財產委付經歷了歐洲中世紀商事習慣法的提煉,形成了商人破產習慣法?,F(xiàn)代破產法起源于英格蘭。最初,英格蘭的破產法僅適用于商人,并在十六世紀獲得發(fā)展。

早期的破產法,滿足債權人債權的唯一方法就是對債權人的資產進行清算。破產清算具有三大作用:一、使得債權人能夠從債務人處獲得部分金錢;二、使債務人失去繼續(xù)經營的資格,因為清算后,債務人已一無所有;三、破產財產的清算可使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

三、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即破產界限,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得以啟動破產程序的法律根據(jù)。破產原因決定市場主體能否適用破產程序解決其債權債務問題,破產原因的規(guī)定直接影響到法律能否有效地避免欺詐性破產和破產的惡意申請。

美國:按照美國破產法,其清算程序對自愿破產和強制破產規(guī)定了不同的破產原因。

德國:在德國新破產法中,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帐且话愕钠飘a原因。在債務人申請破產時,預期不能支付到期債務也構成破產原因。

啟示

通過上述三方面的比較,可以看出中國破產法的適用主體進一步擴大是有必要而且可行的。

我認為,有其充分的客觀理由將破產法的適用主體擴展及個人。

依現(xiàn)行民事實體法的規(guī)定,“個人”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本文在理論層面使用它,目的在于籍此囊括所有的非企業(yè)法人的民事主體、經濟主體的破產形態(tài)。

在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

1、主體平等原則的體現(xiàn)。主體平等是私法的基本精神,身份平等是市民社會的標志,現(xiàn)代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均以此為基礎而設立。破產法既然是私法,也應當體現(xiàn)主體平等的精神。它同樣呼喚平等、公平、一視同仁等價值觀念和社會理念。

2、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貫徹公平競爭原則的需要。如果破產法僅僅適用于一定范圍內的市場主體,那么,整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就不是健全的。這種殘缺性勢必影響市場經濟機制的正常發(fā)育和運轉。

3、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克服“執(zhí)行難”,化解“三角債”,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穩(wěn)定的需要?!罢x只有通過良好的法律才能實現(xiàn)”。這句古老的法學格言表明法和正義是密不可分的:法是實現(xiàn)正義的手段,法的價值在于實現(xiàn)正義。

4、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克服和彌補民事訴訟制度之不足,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維護債務人合法權益。。

5、實行一般破產主義,也是適應消費者破產的需要。在國外存在大量的信用消費,以信用卡透支、住房貸款、分期付款等方式進行信用交易,而近年來消費者要求免除債務責任而申請破產的案件激劇增加。如果運用民事訴訟制度和民事強制執(zhí)行制度無法化解,則產生了運用破產機制予以徹底解決的必要。這對消費者是一個極其有力的保護。

6、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加強國際交往,與破產法的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加入WTO,我國的涉外破產案件將日益增加,破產立法與國際接軌的水平應當進一步提高。

當然,也有人反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反對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其理由主要是:(1)自然人破產首先要求自然人的財產清楚,目前我國對自然人的財產缺乏一套完整的申報、監(jiān)控的法律法規(guī),也沒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因此,破產程序不宜擴及適用于自然人。(2)自然人破產時,哪些財產屬于個人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一清償債務,需要作出科學界定,但由于各地生活水平的差異,很難加以規(guī)范。(3)自然人負債一般限于生活債務,數(shù)額較小,若允許適用破產程序,勢必造成破產案件的大量增加,我國現(xiàn)行的審判機制不能適應大量增加的破產案件。這些客觀存在的情況妨礙了破產程序適用于自然人。

破產制度是人類文明進步的產物,是適應商品經濟發(fā)展要求的制度,實行一般破產主義,將所有的民事主體和經濟主體均納入破產法的調整范圍之內,這既是實現(xiàn)民商事主體和破產法律主體統(tǒng)一化的需要,又是實行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同國際接軌的需要。在將來的破產立法中,我們應當果斷地確立一般破產主義,擴大破產法的適用范圍。